境外投资者到广东省投资,3年内(含申办年度)累计纳税额达到10万元人民币以上者,在合同有效期内可准予办理1辆入出内地商务车辆牌证;
累计纳税额达50万元人民币以上者,准予办理第2辆;累计纳税额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者,准予办理第3辆。
已申请经其他口岸入出内地港澳商务车辆的境外投资者,不受以往数量限制,符合上述申办条件,可申请办理。
投资者包括境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申请人应提供如下材料:
(1)《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人驾车业务申请表》(可通过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政务服务网“办事大厅”表格下载栏目下载,下同);
(2)属于港澳台投资企业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
属于国外投资企业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
属于外资金融机构的,提交《金融业务许可证》以及中国银监会批文(外资金融机构);
属于境外投资办学、医疗、联合律师事务所等的,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
(4)企业完税凭证(提交时须通过网上核查);
(5)投资者登记文件;
属香港有限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和公司注册处《公司注册证书》;
属香港无限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和税务局商业登记署《个人在香港经营业务的商业登记申请书》(即公司查册);
属澳门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证明》;
属台湾地区公司的,提供台湾地区商业登记证明文件;
属国外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海外商业登记证(需经省内公证处或司法部认可的香港、澳门律师行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属个人的,提交个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港澳居民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提交其《护照》及经省内公证处或司法部认可的香港、澳门律师行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属其他投资者的,提供当地政府部门出的的商户登记文件。
(6)机动车登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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