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报废标准:
全国将强制实行国IV(四)排放标准,所有排放不达标的国Ⅱ、国Ⅲ车型,将不允许上户或过户。已经上牌的车辆,大达标的采取引导报废或强制报废,关于强制报废有以下规定:
1、经维修和调整后仍然不符合机动车技术;
2、经维修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然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
3、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4、机动车达到了一定使用年限。
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存储、拆解场地,拆解设备、设施以及拆解操作规范;
3)具有与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报废车辆隐患多。机动车辆达到报废程度或到了年限其操作灵活性、稳定性、制动性能等大大降低,隐处存在、时时存在,严重威胁着过往车辆和行人的。
报废车改头换面,以次充好。一些报废车辆到了报废年限,通过套牌、更新车身颜色等投机取巧的办法改头换面与一些被偷、盗、抢的车辆混杂在一起,让购买者无法辨认。
交通法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交管部门应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车主办理注销登记,车主应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该企业将报废车交到交管部门注销。不按期注销报废车的,车主不能办理新车的注册登记。如果驾驶报废车上路行驶,报废车将被交管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不仅如此,驾驶人将被处以2000元罚款,驾驶证也将被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