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资产;
(二)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
(四)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1] 分三部分: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包括12个类别,一般分为四个等级(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包括36个类别,一般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劳务分包企业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1.1.3 企业工程业绩
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4 类中的 2 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25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 1 项或地上18-24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
(2)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 1 项或高度80-100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 2 项;
(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 30 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 36 米以上)的建筑工程 1 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7-30 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 30-36 米(不含))的建筑工程 2 项。
三级资质标准
1.3.1 企业资产企业资产
净资产 800 万元以上。
1.3.2 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5 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4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6 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30人。
(4)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