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面积少于100平方米的至少配备2具4公斤灭火器,超过100平方米,每增加100平方米增配2具4公斤灭火器,不足100平方米按100平方米计算;
场所内未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大(12个班)、中型(6-9个班)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消防给水系统设备有以下设计要求
1)消防设计根据建筑的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审查消防给水的设计。
2)消防水源的形式,消防总用水量的确定。建筑的消防用水总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之和计算确定。
3)利用天然水源的,应审查天然水源的水量、水质、数量、消防车取水高度、取水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由市政给水管网供水的,应审查市政给水管网供水管数量、供水管径及供水能力。
5)设置消防水池的,应审查消防水池的设置位置、有效容量、水位显示与报警、取水口、取水髙度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设置消防水箱的,应审查消防水箱的设置位置、有效容量,补水措施、水位显示与报警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公共娱乐场所;民航、铁路、汽车的候车室(客运站);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科技馆、档案馆;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高层、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地下交通工程;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