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函的法律效力,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都没有作出规定,考虑到保函在海运业务中的实际意义和保护无辜的第三方的需要,汉堡规则次就保函的效力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保函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协议,不得对抗第三方,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保函,只是在无欺骗第三方意图时才有效;如发现有意欺骗第三方,则承运人在赔偿第三方时不得享受责任限制,且保函也无效。
预付款保函:又称还款担保,是指向工程业主(受益人)保证,如申请人未能履约或未能全部按合同规定使用预付款时,则银行负责返还担保函规定金额(或未还部分)的预付款。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应超过承包人收到的工程预付款总额。
保证是民法上的责任,是区别于物保的人的担保,是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保函是国际经济法上的责任,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在《汉堡规则》中规定,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可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保函只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我国海商法没有关于保函的规定,实践中参照以上规定。
由于办理投标保函时要求办理人在该银行有长期、固定的存款,所以银行并没有承担资金风险。但这种方式并没有解决企业资金占用的问题,于是,在银行存有长期固定存款的担保公司,可以为企业代为办理投标保函。即降低了银行的风险,也降低了投标企业的资金占用压力,担保公司也可以获取相应的办理费用作为回报。如果发生违约事件后,银行、担保公司会通过法律手段向违约人进行追讨,这样也加大了违约的成本,降低了违约出现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