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诊断证明须知
1、需开具各种报销用诊断证明者,患者本人携带病历和各项检查资料(如X光片、CT片、MRI片等) 挂号 到相应科室找医生开具 门诊大厅综合服务台加盖医疗保险诊断证明专用章。
2、需开具诊断证明的患者,患者本人携带相关介绍信、病历和各项检查资料(如X光片、CT片、MRI片等)➝ 门诊办公室(门诊二楼)办理相关手续➝ 挂号 ➝ 到相应科室找医生开具,患者持病历 ➝ 门诊办公室审核后加盖诊断证明专用章。
3、诊断证明书只书写疾病诊断,不描述受伤原因、处理意见等描述。
4、凡属纠纷、交通事故、病退、低保等的诊断证明书,患者须持公安部门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特定证明信、所属街道办事处(大队、居委会)或公安部门结案书,由指定或符合资质的医生填写。
5、急诊医生原则上不开具诊断证明。
流产证明开具
1、怀孕之后14周以内的人流,不需要开证明,一般在门诊完善相关检查以后,就可以进行人工流产的手术。但是要带上身份证,家属陪同,需要家属签字。
2、14周以上的引产是需要开证明的,如果是未婚的怀孕女性,可以拿未婚证到计划生育部门开证明。
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基本内容:患者姓名、年龄、性别、门诊号/住院号;诊断名称;病情介绍(接诊时间、主诉、诊疗经过,疗效、目前状况等出院病人还应注明出院时间);医生建议(指后续措施,病休、康复建议等);医生签名和开具日期。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工资标准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