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由出借人举证证明 出借人应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其他证据。即便出借人持有的债权凭证上没有出借人的姓名或名称时,一般可推定其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如被告要否定未载明债权人姓名或名称的持有人身份,不能通过简单否认的形式,而必须采用有事实依据的抗辩形式。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随着人们理财意识的增强,贷款以其能预期透支的方式让人们能更方便的享受生活带来的乐趣。贷款用途是指贷款的具体去向。它反映贷款用于解决生产经营活动哪一方面的资金需要,反映贷款同哪些生产要素相结合,反映贷款用在再生产过程哪个环节上。
个人贷款的概念和分类 个人贷款是指以自然人为借款人的贷款。个人贷款主要分为个人消费贷款(包括个人购买住房、购买汽车、住房装修、旅游、教育、购买大件耐用消费品及其他生活消费用途的贷款)和个人经营贷款。
城市信用社对个人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及浮动幅度下限;其他个人消费性短期借款参照当地商业性银行贷款相应期限的优惠标准执行;农村信用社对居民家庭办理的小额担保、质押类贷款执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水平。(注:各机构可在此基础上再行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