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放贷款,是指借款人将贷款所得用于非自用,而是用于投资或其他非自用目的的贷款。空放贷款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借款人具有贷款资格。借款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贷款机构的贷款条件,如收入证明、资产证明等。
2、借款人具有还款能力。借款人必须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3、贷款用途符合规定。空放贷款的用途必须符合贷款机构的规定,不得用于非法目的。
中介空放贷款的优点:
1、提高借款人获得贷款的几率
中介机构通过提供信用担保,使得借款人能够获得银行贷款的几率大大提高。对于那些信用记录不太好的借款人来说,通过中介机构的信用担保,可以更容易地获得贷款。
2、缩短贷款审批周期
银行的贷款审批周期较长,而中介机构通常会在贷款审批期间为借款人提供咨询和协助,帮助借款人节省时间和精力。通过中介机构的帮助,可以缩短贷款审批周期,使借款人更快地获得贷款。
3、降低贷款利率
借款人通过中介机构获得贷款时,中介机构会提供一定的信用担保,降低借款人的风险,从而使得银行在贷款利率上有所优惠。
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是要物性合同,自出借人提供的借款被借款人接受时成立。在借款协议达成后,借款提供前,出借人可以将允诺撤回,借款人无权要求法院强制出借人履行诺言,提供借款。出借人提供借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A.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B.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C.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D.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E.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按照法律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地方法院以案件审理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除自然人之间之外的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作出了规定,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09】297号)第十条规定:“依法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自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或者借款人指定、认可的接收人时生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沪高法民一【2007】第18号)第2条规定:“债权人依据借条起诉债务人还款的纠纷,对借条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应视情况区别处理。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特征,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