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货运单的概念
航空货运单是由托运人或者以托运人的名义填制,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在承运人的航线上运输货物所订立运输契约的凭证。
航空货运单不可转让,属于航空货运单所属的空运企业,如跨越速运空运企业。
交付货物时收货人异议的提出
1.货物的明显损坏,应在发现损坏时立即提出,迟在收到货物后14天内提出; 2.货物的其他损坏,自收到货物之日起14天内提出; 3.货物延误,自其自由支配货物之日起21天内提出; 4.货物没有交付,自填开货运单之日起120天内提出。
诉讼应在货物到达目的地之日起,或从飞机应该到达之日当日起,或从运输停止之日起两年内提出,否则即丧失承运人诉讼的权利。
收件范围
传统的航空货运业务以贸易货物为主,规定每件货物体积不得小于5*10*20厘米。邮政业务则以私人信函为主要业务对象,对包裹要求每件重量不超过20公斤,长度不超过1米。航空快递的收件范围主要有文件和包裹两大类。其中文件主要是指商业文件和各种印刷品,对于包裹一般要求毛重不超过32公斤(含32公斤)或外包装单边不超过102厘米,三边相加不超过175厘米。随着航空运输行业竞争更加激烈,快递公司为吸引更多的客户,对包裹大小的要求趋于放松。
集中托运
集中托运(Consolidation)可以采用班机或包机运输方式,是指航空货运代理公司将若干批单独发运的货物集中成一批向航空公司办理托运,填写一份总运单送至同一目的地。这种托运方式,可降低运费,是航空货运代理的主要业务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