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有限责任公司,有2个以上50个以下的股东;2、有企业章程和固定的办公地点;3、有独立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有董事会任命的专职经理;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得少于5人。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6、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少于300万元投资额的项目,注册资金应与公司投资的项目总投资额相同;超过300万元投资额的项目,公司可分期注资,首期注资不低于300万元;7、有供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土地;8、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申办公司必须提交以下资料:1、申办公司申报资质申请书和填写《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2、股东签订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项目的合同。合同内必须明确以下内容:⑴各股东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⑵开发项目的地址、用地面积、建筑规模、总投资额;⑶公司各股东所占股份以及权利和义务。3、公司章程和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开发项目的建设用地资料。5、开发项目的可行性报告。6、公司的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7、公司法定人身份证明、职称人员职称证书及聘任书、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就业登记表;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供的其他资料。以上资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但必须持原件来核对。
申请一、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由县、市建设局逐级审查后,送省建设厅审批。
二、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业管理科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