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多可以请多少天?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综上所述,病假即为医疗期根据工作年限不同,可以达到24个月。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患者可以复印哪些病历资料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的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上述两者是有差异的,差异在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多了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其授权卫生行政部门来确定可以复印的其他病历资料,而中国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并没有确定可以复印的其他病历资料,也就是说其他病历资料是不可以复印的。
1.患者本人持交管部门开具的专用空白两联诊断证明(证明左侧副联部分应由交管部门填写完整,不得涂改,公章加盖清楚。不同科别,分科出具)。
2.首诊在我院看病的病历(门诊患者带门诊病历本,住院患者带出院证)。
3.相关的检查资料(如X光片、CT片、核磁、超声检查、化验检查及各种报告单等)。
4.携带本人身份证。
1.患者本人持交管部门开具的专用空白两联诊断证明(证明左侧副联部分应由交管部门填写完整,不得涂改,公章加盖清楚。不同科别,分科出具)。
2.首诊在我院看病的病历(门诊患者带门诊病历本,住院患者带出院证)。
3.相关的检查资料(如X光片、CT片、核磁、超声检查、化验检查及各种报告单等)。
4.携带本人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