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贷款的登记需要按照两个原则:登记机关的司法性质和登记机关的统一性。调研过很多国家,得出结论是:房产权属登记基本上是由房地产登记机关统一办理登记,房产权属登记机关都是司法机关,那么,登记行为属于司法行为,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我国《担保法》第42条对各种不同抵押物的相应登记部门作了规定: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登记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授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为了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1条的规定保持一致,目的是维护法律的统一性。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之所以没有明确规定城市房地产抵押的登记部门,是因为全国各地实行的房地产管理体制不完全相同,实行房产地产分管体制,房产地产合一的管理体制等等,各不一致。这种状况就使各登记机关无章可循,各行其是,为各类虚假登记开了方便之门,极大地影响了抵押登记的性,此后必然涉及到土地政策的贯彻,甚至阻碍中国房产的发展,政府的形象和威信。
操作流程
洽谈业务---了解客户需求、查验证件---确认权属、实地勘察---评估所评估、鉴定合同---办理公正、办理抵押登记放款---客户服务及续息---还款、注销抵押登记。
办理条件
1、贷款用途:用于支持个人购买住房以及循环使用贷款。
2、贷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港澳台自然人,在中国大陆境内有居留权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外国人。
为房地产的开发与经营提供资金的支持
由于房地产开发具有投资量大、建设周期长的特点,在各个环节上都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才能运行,仅仅依靠开发商自有资金是难以维持的。资金投入集中而来源分散、资金投入量大而来源小这对矛盾时刻威胁着房地产企业的生存。国外不少国家的房地产贷款占到了各种贷款总量的30%左右。据1999年资料显示,我国房地产企业开发资金中有70%来自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