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证明可以向看病的医院申请办理,在申请办理病历证明时需要确有病理,且有住院病历记录或门诊病历记录。病历证明是证明当事人确有病情的文书,现在很多情况都会要求请病假者开具病例证明,如公司请病假、和学校请病假等等。
医务人员开诊断证明书,必须依据病人的症状及医学检查依据,不得因人情关系滥开证明,更不允许开假证明书。对于诊断难度大,或诊断有分歧的疾病,必须进一步检查得出准确结论后方可出具诊断证明。
属于工伤,交通事故,医务纠纷,殴打的病人,其诊断证明经由主治医师以上医生会诊签字方可盖章,劳动力鉴定须由专门机构进行。对于过期诊断证明或先休后补的诊断证明一律不予盖章,凡有疑问的诊断证明要查对患者是否属实。
客观性病历资料:
(1)门诊病历;
(2)住院志;
(3)体温单;
(4)医嘱单;
(5)化验单(检验报告);
(6)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7)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
(8)手术及麻醉记录单;
(9)病理资料;
(10)护理记录。
患方可以要求复印;医疗机构有提供复制病历的义务。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