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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检测CMA检验检测资质,专业知识和优质服务

    2024-09-17 12:23:01 3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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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技术评审需要和专业要求,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实施技术评审。

    资质认定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现场技术评审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与技术评审内容相适应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并确定评审组组长。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技术专家参加技术评审。

    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相应评审项目应当判定为不合格。

    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报告。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告诫、暂停或者取消其从事技术评审活动的处理:

    (一)未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实施技术评审的;

    (二)对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既从事咨询又从事技术评审的;

    (三)与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的;

    (四)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的;

    (五)向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技术评审结论的。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应当注明检验检测依据,并使用符合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用语进行表述。

    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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