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 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 事生产活动:
( 1 ) 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 2) 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 3 ) 有健全的质量保证、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5.10 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5.10.1 未经首次检验。
5.10.2 首次检验或定期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5.10.3 电源紧急切断装置缺失或失效。
5.10.4 制动(包括行车、驻车)装置缺失或失效。
5.10.5 观光列车的牵引连接装置及其二次保护装置缺失或失效。
申请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有法定资质,具有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资源条件,建立并且有效实施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制度等,具备保障特种设备性能的技术能力。
质保体系人员的通用要求
资源条件中的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理工类专业教育背景,取得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且具有相关工作经验。
资源条件中的管理人员、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纳入特种设备人员行政许可的,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人员资格证。
资源条件中对人员有工程技术职称要求的,如果人员无相应工程技术职称,则需要具有相应的学历和技术工作年限,学历应当为理工类专业。
无损检测、理化检验的目的,一方面是对非连续加工(如阀门制造、管道安装等多工序生产)或连续加工(如管材制造等自动化生产流水线)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以及产品构件提供实时的工序质量控制,特别是控制产品材料的冶金质量与生产工艺质量,例如缺陷情况、组织状态、涂镀层厚度监控等等,同时,通过无损检测、理化检验和试验所了解到的质量信息又可反馈给设计与工艺部门,促使进一步改进设计与制造工艺以提高产品质量,收到减少废品和返修品,从而降低制造成本、提高生产效率的效果;另一方面是根据管道元件产品制造、管道安装、定期检验、合于使用等验收标准将材料、产品的质量水平控制在适合使用性能要求的范围内,避免无限度地提高质量要求造成所谓的“质量过剩”。通过无损检测、理化检验可以确定缺陷所处的位置,在不影响设计性能的前提下使用某些存在缺陷的材料或半成品、在役管道,如缺陷处于裕量之内,或者允许局部修磨或修补,或者调整加工工艺使缺陷位于将要加工去除的部位等等,从而可以提高管道材料和在役管道的利用率,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因此,无损检测、理化检验技术在降低生产制造费用、提高材料利用率、提高生产效率,使产品同时满足使用性能要求(质量水平)和经济效益的需求两方面都起着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