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汇票指办理过承兑手续的汇票。即在交易活动中,售货人为了向购货人索取货款而签发汇票,并经付款人在票面上注明承认到期付款的“承兑”字样及签章。付款人承兑以后成为汇票的承兑人。经购货人承兑的称“商业承兑汇票”,经银行承兑的称“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票据: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长不超过 6 个月;商业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 10 天;商业承兑汇票可以背书转让;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适用于同城或异地结算。
银行承兑汇票:
对于卖方来说,对现有或新的客户提供远期付款方式,可以增加销售额,提高市场竞争力。对于买方来说,利用远期付款,以有限的资本购进更多货物,限度地减少对营运资金的占用与需求,有利于扩大生产规模。相对于贷款融资可以明显降低财务费用。
承兑汇票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本票式,另一种是委托式。本票式承兑汇票是一种可以在到期日之前随时向银行兑现的票据,而委托式承兑汇票则需要在特定日期或期限内向收款人付款。本票式承兑汇票通常用于短期贷款,而委托式承兑汇票则更适用于长期贷款和交易。
承兑汇票质押是指以设定质权、供给债款担保为意图而进行的背书。它是有背书人通过背书的方法,将收据转移给质权人,以收据金额的给付作为对背书人债款清偿确保的一种方法。背书人在设定质押背书时,必须在背书中载明“质押”字样,并签名盖章。若是出质人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收据上签章,或许出质人未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是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收据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