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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企业信用认证办理,业务全国受理,证书正规可查

    2024-12-03 08:46:01 15次浏览
    价 格:面议

    常见的信用证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即期信用证: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

    2. 远期信用证: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常见的远期信用证包括承兑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

    3. 保兑信用证:除开证行外,另有一家银行对信用证加以保兑,保证在开证行拒绝付款或不能付款时,由保兑行履行付款责任。

    4. 可转让信用证: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受益人)可以请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转让行),或如果是自由议付信用证时,可以要求信用证特别授权的转让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

    5. 不可转让信用证: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6. 循环信用证: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

    7. 对开信用证:两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多用于易货贸易或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业务。

    8. 背对背信用证:是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

    不同类型的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适用于不同的交易场景和需求。

    信用证方式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具有确定的付款承诺

    对于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而言,在其规定的单据全部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且符合信用证条款和条件时,即构成开证行按照信用证固定的时间付款的确定承诺。这一承诺是开证行的义务,也是受益人的权利保障。

    二、不可撤销性

    信用证一经开出,在其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或撤销。这一特点使得信用证具有较高的信用程度和可靠性,为受益人提供了稳定的付款保障。

    三、以相符交单为付款条件

    信用证方式下,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付款承诺是以相符交单为前提的。所谓相符交单,是指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和要求,包括单据的种类、份数、内容等方面。只有相符交单,开证行才承担付款责任。

    四、银行信用为主导

    在信用证方式中,银行信用起着主导作用。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为付款保证,使得受益人能够放心地发货、交单并收款。同时,通知行、议付行等也参与其中,共同构成了信用证的银行信用体系。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开证行在作出付款、承兑或者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后,只要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相符,开证行应当履行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付款的义务。当事人以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交易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为什么用信用证结算?

    审证原则:

    1、真实性;

    2、完整性;

    3、一致性;

    审核要素:

    1、开证国家、开证银行;

    2、货描、付款方式等是否完整,单据要求是否合理;和贸易合同一致;

    3、信用证”三期“是否存在逻辑错误是否存在非合理费用;

    4、软条款 (难以实施的条款:高风,险条款,陷阱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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