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或者 OPENER),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当事人。进出口贸易中一般是进口商。
2)开证行(OPENING BANK 或 ISSUING BANK)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向出口商开立信用证的银行,通常是进口地银行。它要承担付款责任。并代理开证申请人行使请求出口商交付单据的权利。
3)通知行(ADVISING BANK 或 NOTIFYING BANK)受开证行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商的银行,通常是出口地银行。它只需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并不承担别的责任,通知行往往是开证行的代理行(CORRESPONDENT BANK).
4)受益人:(BENEFICIARY)信用证上指定的有权使用该L/C的人,通常是出口商。
5)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向受益人买入或贴现受益人提交的跟单汇票或做押汇或议付的银行,议付行对开证行有权请求偿付,对受益人(出票人)有追索权。在公开议付(FREE NEGOTIABLE)的条件下,信用证上不出现议付行的名称.在限制某家议付行的条件下,信用证内注明限于在某某银行议付(NEGOTIATION RESTRICTED X X BANK ONLY).
6)付款行(PAYING BANK)信用证指定的付款人,大多数情况下就是开证行本身。如果开证行本身付款在L/C中不标明,如果由另一家银行付款,则列明由那家银行付款,这另一家银行也叫代付行PAYING BANK 或 DRAWEE BANK。代付行一经付款,就不能对受益人追索.
7)保兑行(CONFIRMING BANK)如果开证行资信不佳,需要由一家大银行加以保兑,保兑后即使开证行倒闭或无力支付,保兑行负付款责任。保兑行可以是通知行或第三家银行。
8)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开证行授权付款给议付行或者付款给付款行的银行,它不与受益人发生关系,不审核单据,只凭议付行的明白声明(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或类似文件偿付,偿付以后即从开证行在该行的存款中扣除金额,如果以后发生单证不符,由开证行向议付行执行追偿,而与偿付行无关。
9)承兑行(ACCEPTING BANK)是承兑远期汇票的银行,承兑后单据和汇票分离,持票人可做贴现或到期支付货款。
10)转证行(TRANSFERRING BANK)如果信用证是可以转让的,转证行就负责信用证的转证业务,转证行就应受益人的申请可转让给第二受益人使用该信用证。如果第二受益人是多个,那么这个信用证还必须是可分割的(DIVISIABLE L/C)
在进出口贸易信用证的使用中,上面的7,8.9,10用的较少,但是并不是没有。